【欺詐罪成】涉隱瞞工業村用地黎智英黃偉強欺詐罪成 押後11.24判刑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10/25 15:25

最後更新: 2022/10/25 17:5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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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隱瞞工業村用地欺騙科技園,黎智英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。(資料圖片)

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,涉欺騙香港科技園公司,違契使用地段,在租契沒有容許的情況下,把《蘋果日報》在將軍澳工業邨租用的部份範圍,租借給與黎相關顧問公司令其獲益。兩人早前於區域法院否認共兩項欺詐罪,案件經審訊後,兩人今(25日)被裁定全數罪成。法官陳廣池裁決時指,以黎的生意頭腦及精密手法,管理多間公司並不代表有事便可抽身而去,以事務繁忙為由抹殺自己的責任。法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,先替兩人索取背景報告,屆時將作求情及或判刑,黃准續保釋,黎續還押。另外控方擬就黎申請沒收令,將於明年1月27日處理。

本案被告為黎智英(74歲,商人)、周達權(64歲,公司董事)及黃偉強(60歲,行政總監),周早前已從本案中分拆,並以控方證人身分出庭作供。

法官裁決時指,本案中承租人與出租人有特殊關係,科技園有嚴格限制,以免承租人濫用土地,或變作二房東。誠然,科技園以低地價出租土地予蘋果印刷有限公司(下稱蘋果印刷)外,亦依賴承租人的誠信,故承租人亦有責任履行租契,和為有關連公司申請牌照。法官又指,承租人不會愚蠢地自我舉報違約,但這並不表示不能向科技園查詢,可見承租人有責任披露其違約行為,故此黎的不作為構成欺詐。

法官又指,辯方先稱黎名下的力高顧問有限公司(下稱力高)沒有違約,即使違約,力高亦只佔處所的極小部份,不可能改變處所的實際用途。法官指上述說法矛盾及混淆概念,無論力高佔用多少土地,承租人都有義務為其申請牌照。若以「不傷宏旨」的標準來看待佔用,那麼這變相便成為「劏房」的藉口。

法官又指,以黎的生意頭腦及精密手法,管理多間公司並不代表有事便可抽身而去,以事務繁忙為由抹殺自己的責任。法官又指,承租人多年來為27間公司申請牌照,但當中不包括力高,可見黎認為力高不合資格才未有申請。惟事件遭網媒揭發後,蘋果印刷仍隱藏力高的存在,在尋求法律意見後,再將力高搬離處所。

法官續指,黎作出的隱瞞行為及虛假陳述,令科技園認為蘋果印刷合符租契條例,以致科技園未有作出相應行動並蒙受損失,蘋果印刷亦從中得益,遂裁定黎的兩項欺詐罪成。

法官於仔細審視周達權的供詞後,認為周未有為減輕自身刑責而誇大其詞,有時候更有少許維護兩名被告,屬誠實可靠證人。

法官不接納黃屬公司的「大打雜」之說法,指黃屬壹傳媒管理的行政總裁,不會不知力高在沒有牌照下佔用處所,其隱暪屬不作為之一,遂裁定黃的1項欺詐罪成。

代表律師透露,黃的耳朵已全聾及患有重鬱症,需定期覆診。法官將案件押後至11月24日,先替兩人索取背景報告,屆時將作求情及或判刑,黃准續保釋,黎續還押。另外控方擬就黎申請沒收令,將於2023年1月27日處理。

黃偉強今被裁定欺詐罪成。(梁偉榮攝)

黎及黃同被控1項欺詐罪,經修訂控罪指,他們於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間,連同周達權及其他人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,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,並非按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而使用。

黎另控1項欺詐罪,控罪指黎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,連同其他人向香港工業邨公司(現稱香港科技園公司)隱瞞, 上述處所並非按日期為 1995 年10月24日的提案計劃書、工業邨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於1995年10月24日所訂的租契協議,及雙方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而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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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